迳启者:
案查前高等学堂所遗产业于民国十五年,经前四川督省函署完全拨归敝校接收,先后呈报北京教育部、南京国民政府大学院核准,并由敝校迭次函请四川省长公署三军联合办事处转知贵处,交还契约以清手续,业准省署三军联合办事处迭覆照办在案,乃牵延至今。贵处不惟未遵令交出一纸,而前任处长及收支委员会主席反以教经负债等词,潜将敝校管有成都所属苏坡桥及郫县、新繁各处产业盗卖八百余亩,亦经敝校函达省署及三军联合办事处严令制止在案。窃敝校承受高等学堂产业,而经政府核准,为时已历数年,乃此项契约已经贵处久假而不归,盗卖纠纷又复累月而莫解。倘仍长此迁延,则轇輵愈多。敝校固因此而受重大之损失,而其结果仍非。由贵处交还契约,实应解决之法。贵处长兼任教育经理处务,尤有直接交还契约之可能。兼任教育厅长掌握全省教育行政总枢,既负有解决此事纠纷之权责,应请最近期内特拨归敝校之前高等学堂产业契约,清缴省政府,转交敝校以完手续,而绝纠纷。至贵处为省教育经费机关,省教育经费前此负债果系属实,即应由贵处在省教育经费项下设法偿还,方合债银由债务人直接负担之原则。此理甚明。果能于此,为正当之解决,自可截断一切节外问题,尤不能不垂望贵处长者也。特此函达,请烦查照。希速将前高等学堂产业契约一律交还敝校,并得覆为兹。
此致
四川省教育经费收支处处长向
校长张澜
中华民国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党跃武主编《张澜与四川大学》(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42页-2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