迳覆者:
案准责署十六年省字第一四号公函“以高等学堂租谷拨作普济堂协米事,在前清已成定案。图书馆经理高等学堂书籍年给津贴银贰佰肆拾元,亦系十一年由省署令准在卷,应请将高等学堂佃户周香山十五年租款拨还转发”等由准此。查旧日四川高等学堂租谷拨作普济堂协米究竟系前清何年所拨、数目竟系若干,均无旧案可稽。唯高等学堂在民国二年曾移送普济堂租米饭银一百零二元四角四仙七星,民国五年曾管补支四年租米银一百二十三元五角一仙六星,民国七六年度曾付给六年租米银一百三十四元四角九仙六星。既未按年支付,又无一定确数。经敝校再三考虑,以事关善举,即酌定协米银数每年一百二十元至图书馆之津贴,原为经理高等学堂书籍。查高等学堂当时因改办大学未成,暂将书籍寄存该馆。现大学已经成立,而校内图书馆正缺乏书籍。应请责署转饬该馆即将此项书籍移交敝校图书馆,以作增进大学文化之用。究定何日移交,俾俟敝校派员前往接收。图书既移交敝校,此项津贴自无须再行开支。相应函复,请烦查照办理为荷。
此致
四川省长公署
中华民国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党跃武,《张澜与四川大学》(下),四川大学出版社,2013年6月,第1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