迳复者:
案准贵署十六年省字第二一号公函,除原文有案不录外,后开“已函知普济堂派员赴校照领折合米价,即以领时市价计算。其图书馆经理高等学堂书籍应予令饬查照移交接管,应支津贴并由该馆派员自向成都大学结算,俾资结束”等由准此。查普济堂租米既系以时价折算,即照此办理。其图书馆应移交之高等学堂书籍请由贵署转饬该馆即于本月内移交。本校即一面派员前往接收,应支津贴亦即截至本月底止。相应丞覆贵署,请烦查照,转饬各该堂管知照为荷。
此致
四川省长公署
中华民国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党跃武,《张澜与四川大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13年6月,第1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