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赵尔丰代奏纠劾盛宣怀李稷勋文 (1911年8月10日)

作者:张澜 来源:张澜文化研究院 时间:2024-05-09 14:34 点击:87次

请赵尔丰代奏纠劾盛宣怀李稷勋文

(1911年8月10日)

 

 四川川汉铁路公司特别股东会会长颜楷、副会长张澜暨全体股东等,为部臣弊通分公司总理违旨盗权,应行分别纠劾撤销,恳予电奏事:

窃维川省川汉铁路公司,拮据创办,于今七年,路工正在进行,忽传将收归国有。股东等血资所聚,万命是依,不能不遵据律章,特开股东会议。譬如临危将死,召家人为永诀之词,兼部署其身后之事。此即使暴客操刀,刑官决犯,恐亦不忍不贷以须臾,俾得从容尽意。

乃开会以来,连日腐心呕血,上为国谋,下为民计,方苦索万全之策。忽于今闰六月十四日由总公司奉督部堂札开:“准邮传部咨开:六月廿一日准四川川汉铁路驻宜总理丁忧本部左参议李稷勋呈称,该路既收归国有,应俟将从前支出各款,妥定归结办法,始由官局订期接收,恐非仓猝所能完竣。嗣后关于工程、材料及工程司去留各事项,应如何办理,统候裁夺施行。并据该京卿(李稷勋)来京面商,宜归工程,照常办理,每月工项仍由川款开支,现用之副总工程司颜德庆,甚属可靠,即责成一手办理。本部覆按所论,均属正当,所有宜归路工,应责成该京卿悉心主持,督同副总工程司颜德庆认真办理,仍将办理情形,随时呈报本部及督办大臣。等由。准此,札仰该总公司即便查照办理。毋违!此札。”各等因,奉札之下,不胜惨栗!

查四月十一、二十、五月初六、二十一等日,叠奉谕旨,均明白宣示干路国有办法,着度支部、邮传部、督办大臣会同湖广、四川各总督,湖南巡抚悉心筹画请旨办理。是此次收回商办各路,假即筹无遗策,群情咸服,至于接收路工,亦必经部臣、疆臣、督办大臣,会同定议请旨,乃能实行。断非一分公司之总理所得专辄作主,尤非邮传部之任意一咨可以恭代纶音。

今驻宜总理李稷勋,无总公司之知会,无股东会之决议,并无四川总督之命令,有何权能可以达部交涉?而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亦复不知有谕旨,不知有度支部,不知有四川总督,更不知有总公司全体股东,藉李稷勋一身为媒介,遂悍然移川路事权于邮传部及督办大臣之手。一尘不惊,赵帜已拔。以没覆用间之术,施之于朝野交际之间,为国民者能不惧乎?

且谕旨明言:“川路现存七百余万,愿否入股,或归本省举办实业,并听其便。”则此事应由股东议决,更无疑义。乃部咨不问股东愿否,辄定宜归工程仍由川款开支。收路不已,更夺其资。凡朝廷体恤商民一线之恩,亦必使遏绝不行而始快。国家何负于盛大臣,必欲使人心解散,此尤草茅所不解者矣。

要之,本路一日未经部臣、疆臣,督办大臣会同请旨明白交涉,则事权一日不能脱于公司之手,即股东会有完全议决之权。李稷勋以有主之牧,敢为牵羊之献,实为公司罪人。

查奏定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总理、副理于任期内如有失职等事故,得以股东总会决议辞退另举,其罚例悉照‘公司律’一百二十六条办理”等语。今李稷勋专擅害公,并于路外现款强股东以所不便,显悖谕旨,实属失职之尤。本日已由全体股东议决,照章辞退。应请督部堂奏明行知该京卿,于十日内将所有经手关防、款项一切事宜,交会计局长杜成章,责成暂行管理。照奏定公司章程,总理本止一人,该京卿既退之后,应勿庸再举总理。或另举副理到宜接办,或以成都总理移驻,应俟随再开会议决公举,照章执行。

至邮传部盛大臣秉行国家大政,应如何隽伟光明。此次借款收路,其根本得失,即姑置不论。在朝廷固当昭示天下,至再至三,应由部臣、督抚会同请旨办理。此非盛大臣一家之私事,有何不可告人? 乃与一分公司总理私相授受,取接收路工之实,而阳避其名,并强据公司现款,行同狙侩,事同局骗,损朝廷之威信,辱内阁之政策。此件咨案,实属违背历次谕旨,现经全体股东决议,断难承认。应请奏明撤销,并严治盛大臣以迕旨害民之罪。

股东等生命财产,与本路息息相关,不远千里而来,固当逐日开会讨论,统筹全局,力求归墟,不敢鲁莽毕事。惟议事方始,即来此意外之部咨,四川川汉铁路公司一息尚存,实不能斯须忍受。

所有部臣弊通分公司总理,违旨盗权,应行分别纠劾撤销各情,理合具呈。伏乞督部堂查核电奏施行,不胜屏营感激!须至呈者。

 

(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第255—2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