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抚委员会第三次评议会上讲话
(1933年11月30日)
农民贷款之意义,专为归耕之民所需耕牛农具与种子,及食粮之供给。农民贷款处,即是帮助有田可耕,有力耕田之人,而能得遂其目的。本条例专为适用农民借贷,因为恢复农村,当以农民为主体,农村中之小商贩及手工业者,当然为其附属之人。且对彼等工业之借贷,另属一个途径,即整借零还是也。四川各县向由各地乡绅及慈善家主持其事,吾人仅可不必过问。今只能说到对农民贷款,此项基金,由安抚委员会安抚经费内划拨之。至于农民银行及合作社固甚重要,目前实无力举办,仅可从缓。无论逃而复返或留而未去之难民,在此残破收拾之后,必需有待外力之援助,而第一缺乏者唯食粮。安抚委员会,将从事采购大批粮食运往各收复之区。一部分用以救济无依无靠之老弱妇孺,一部分即用以借给有田能耕,有力耕田之人。市合为贷价,作款母金。然安抚会之经费有限,虽不仅限于城市,而亦不能人人济之。我在汉口时闻友人谈,汉口之平民银行,为欲普救仙桃镇之难民,特拨款千元,派员持往该镇,设立分行。规定全镇各乡每户平均分借,结果算来,每家得银8角。虽镇稍远之家,往返之用费及手续费之扣除,尚须贴本1元,始领得8角之借款。因此,数月之久,而终无一家敢借。故曰徒善不足以为政,每人而济之,日亦不足矣。此项贷款,不但仅限于农民,而且需限于有耕地而又有耕作能力之难民。此项贷款处非慈善事业,不但需偿还,而且要有确实的保证,即佃户由业主担保,自耕农以自己的田地作抵押。贷款处之设立,不限于县城,而宜分设各区镇乡。
(《新新新闻》1933年12月2日,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