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火柴应照旧税缴纳致火柴专买公司等的公函 (1943年8月)

作者:张澜 来源:张澜文化研究院 时间:2024-05-23 09:18 点击:86次

    据本堂出纳组主任喻绍唐等签呈略称:职等奉派前往火柴分公司查对三十一年度至三十二年度已提售火柴各项账目,关于本年七月份在未接到截止提货单通知以前所提出厂之火柴,原已协商仍照旧税缴纳,殊分公司复反前议,完全以新税结算,致多四十余万元。并藉此账未结清,不允提发火柴,且承销商之凭照亦不发给,理合签请核示等情。据此,查本堂前于七月九日在培根火柴厂尚未奉到成都办事处七月十九日截止提货单号码业字第六七二号通知以前,向该厂提出火柴一百五十四箱,即于是日以慈字第五七号出函分请贵公司及成都办事处、火柴专卖公司及成都办事处查照。继于七月九、十、十二等日将应缴专卖利益六十二万四千五百八十九元正,暂交福川银行,立培根厂缴专卖税户存单三张,并以慈字第五八号公函分别函请核收各在案。是此项一百五十四箱火柴确系于七月份未加价前一日,暨该厂未接到截止提货单通知前十日提出,并在川康分公司八月一口登报公告加价之前二十日内照原价陆续售罄,毫未得加价利润。故当日办事处及驻厂查核员所提出火柴二十一箱均照未加价之发售价格计算。若必追溯既往,责令照加价后新增税率缴纳专卖利益,实于事实、法理两失其平,而本堂营业收入显受莫大损失。此种情形曾经面向财政部杨稽核员及社会部钮视导主任分别详述,均荷允为代达,中间经过不难查询。应请贵公司令饬成都分公司对于七月九日向培根火柴厂提出之火柴一百五十四箱仍照旧税缴纳,对于七月九日向培根火柴厂提出之火柴-一百五十四箱仍依彼此协议,准照旧税缴纳。特请核收销账,以维善款。至七月二十四日及七月三十一日两次向培根火柴厂提出火柴共百一十箱, 实在该厂奉到办事处七月十九日截止提货单号码通知之后,虽其时尚未公告加价,仍照原价经销。而就事论情,自当依照新税缴纳专卖利益,用裕公家收入。除分函外,相应叙明七月份先后提出火柴经过实在情形,函请查照,令饬分公司即照所请分别结账。并饬填发提单以便提货,并将承销商凭证迅速发给,以免本堂遭受掯制,影响救济需要。仍希见复为荷!

此致

火柴专买公司、火柴专买公司川康分公司

理事长张澜

副理事长徐深甫

 (《百年慈善机构成都慈惠堂—档案资料汇编》,成都档案馆、成都大学合编,第5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