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澜以民盟中央主席名义签字发表《中国民主同盟总部解散公告》(1947年11月6日)

作者:张澜文化研究院 来源:张澜文化研究院 时间:2021-04-15 08:29 点击:944次

   “中国民主同盟向以民主和平团结统一为一贯之主张,不幸战祸愈演愈烈, 同人处此,惟有痛心,更无为国服务之余地。最近政府宣布民盟为非法团体,禁止活动,同人已不能活动,当经公推黄常委炎培代表同人自沪赴京,与政府洽商善后事宜。

经政府提示办法如下:(一)政府已宣布民盟为非法组织,希望民盟自行结束,解除负责人之责任。(二)关于房屋:1.民盟代管中共房屋物件,即行移交政府接收;2.民盟自有之房屋,可缓接收;3.政府拨给民盟使用之房屋,应交还;如一时不及迁出,可暂借用。4.盟员个人住所,不予干扰。上海朱葆三路民盟代中共保管之房屋,同样由政府接收,如一时学校无法迁让,应另商借用办法云云。当经黄常委答复如下:(一)民盟既经政府认为非法团体,惟有通告盟员停止活动。自经通告以后,盟员如有言动,自应由个人负责。(二)关于房屋各点,自当照办,惟须补充说明者,民盟本无财产,如其有之,应请让民盟自行处理。 此外请求两点:(三)各地盟员一律免除登记,并享有一切合法之自由。各地盟员,政府如认有违法行为,以及先经因案被捕者,均由政府依法处理。如无共党党籍实据,不援用‘后方共产党处置办法’。以上 (二)(三)(四)各点是否可行,候示复。至报端发表各种文件,有盛责民盟之处,多违事实,此时未拟置辩云。承政府示复如下:(一)如民盟能遵照内政部发言人所公布正式宣告自行解散,停止活动,各地盟员之登记手续可予免除,并保障合法自由。但今后如有假借名义,作非法活动者,各地治安机关仍当依法办理。(二)凡因案被捕之盟员,如司法机关根据调查实据,判定其为非共产党党员或非为共党工作者,自可不援用‘后方共产党处置办法’之规定。此外关于房屋各点,均可照办等语。合将洽商经过情形公布周知,并通告盟员,自即日起一律停止政治活动,本盟总部同人即日起总辞职,总部亦即日解散,尚希公鉴。中国民主同盟主席张澜,三十六年十一月六日。”

(《黄炎培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