迳启者:
案查前四川高等学堂校舍及田产全部自民国十五年经前督省两署拔归敞校,即于此时正式取得所有权。是年亦呈报前北京教育部,十七年复呈报国府,均属定案可稽。至贵校借住之校舍,原为高等学堂之分设中学校舍及高等学堂监督所住之办事院,属全校之一部,全部主权既经移转,此一部校舍之主权,当然不生问题。去年秋季,敝校由旧皇城移住高等学堂时,贵校借住之校舍未经催促交还者,以贵校一时尚未觅得校地是也,暂为通融。近见贵校就附近租地添修房舍。若于敝校范围外另建,以为归还敞校房舍之准备,是所至愿。因敝校学生已达一千四百余人,宿舍现即不敷。尚有一大部分欲在外租宿舍而不可得。转瞬人数再增,则收回贵校借住房舍,虽欲从缓势,当不能兹为解除将来纠纷计,相应函请备案声明,他日敝校向贵校收回借住校舍时,应以请无条件交还。不得幸勿以建筑物关系藉词推延。请烦贵校查照赐复为荷。
此致
成都公学
中华民国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党跃武主编《张澜与四川大学》(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54页-2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