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新繁县、郫县、成都县知事公署 (1929年9月14日)

作者:张澜 来源:张澜文化研究院 时间:2024-05-14 09:37 点击:59次

迳启者:

案查贵县所属龙藏寺、灵山寺、班竹园、青龙场、高店子、苏坡桥附近,前高等学堂原佃何定海、梁鸿思、周香山、曾义山、赵新有、曾廷芳、曾桂林、许光廷、李和森、赵鹏雷、钟钧如、周在达、陈敬亭、温传品、王廷相、李雲庆、张洪兴等所耕各业,于民国十五年,经四川省长公署、督办四川军务善后事宜公署完全拨归敝校管业,先后呈报北京教育部、南京国民政府大学院核准有案。复于十六年,召集该佃等到校一律另行书约投佃,均经分别函达各军司令部及省公署备案,计该佃等直核向敝校缴纳租谷者,至今亦已两年。殊乃于去年秋间,据该佃等纷纷来校报告,谓所种各业现被省教育经费收支处潜行盗卖等语。敝校闻知,当即登报声明盗卖无效,并函三军联合办事处严令制止,准覆照办。本年省政府成立后,行函请从速解依法解决,各在案。现在秋收已过,敝校开学伊始,需款急切,须待租屋以资应付。除函致省政府从速解决,并一面谕知各佃户由校派人售卖租谷外,特此函达贵县,请即严饬当地团保晓谕各佃户,即刻遵照缴纳租谷,勿得延抗,实纫公谊。

此致

新繁县、郫县、成都县知事公署

校长张澜

中华民国十八年九月十四日

 

(党跃武主编《张澜与四川大学》(下册),四川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