迳启者:
案查敝校去年接收前高等学堂产业因契据、佃约旧由贵署保管曾经迭函催请送交。旋准贵署第二四七号覆函开“此项契据、佃约由省教育经费收支处借抵商款,指定附省二十五县肉税限于三个月内填还借款,赎回契约。俟其缴署,再为转送”复准第四四二号覆函开“已令饬省教育经费收支处迅将抵借之款速为清偿,即将各项契约缴署转送”各等由在案。静候迄今,仍未履行。查通志局借用此项产业之田租,已于本年秋季截止,以后收益概归敝校所有。对于各处田房,正派员前往勘量,以资整顿,而重校产。所有关系产业契约急待收回,用便查对。而省教育经费收支处既已改组,正在清理。前届经手事件,各县肉税于整理之后,收入更有把握。闻前所借抵之契约,早已赎回,务请贵署于最短期内饬令缴还,并转送敝校以符原案,而清手续。至为盼祷,即希赐覆。
此致
四川省长公署
中华民国十六年十一月一日
(党跃武,《张澜与四川大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13年6月,第1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