迳启者:
案准贵署十五年省字第二四七号公函“以高等学堂田租年来系重修通志局借用,前准该局函请将各佃租谷划归直接经收前来敝署。除提留佃户周香山租谷壹佰石零数斗及零星地租作为原案,划拨普济堂租米及图书馆按月购置书报之用外,其余均予照拨去论”等由准此。查前四川高等学堂之产业曾由四川省议会议决,拨作改办四川大学之用,并准贵署同督办署令函将原拟设立四川大学之高等学堂校舍暨所有地亩拨归成大管业。是旧日高等学堂所有一切田地应完全归本校接管。现吾川大学正值萌芽之时,各种设备需款正多,拨归之产业实未便任其再行挪用,致碍大学之进行。其通志局借用之田租以及普济堂、图书馆挪用之田地各租应请一并移交敝校,俾重学款。至各该局堂馆所需之款,应另行自筹,以免影响大学经费。相应函达贵署,请烦查照,分别饬办施行,仍希见复,实纫公谊。
此致
四川省长公署
中华民国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党跃武,《张澜与四川大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13年6月,第1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