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迳启者:
案准贵署十五年省字第二四七号公函,除原文有案不录外,后开“应请贵校派员会同教署第三科派员前往高等学堂。先将房舍、器物收管,其旧日文卷暨改办四川大学卷宗,教署应留存案,请由贵校派员到署摘抄备案可也”等由准此。兹由敝校派龚相成、陈玉苁会同贵署第三科派员,前往高等学堂接收房舍、器物,并派周直孚赴贵署抄案。相应函达,请烦查照,予以接洽,实纫公谊。
此致
四川省长公署
中华民国十五年五月十日
(党跃武,《张澜与四川大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13年6月,第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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