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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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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通江留渝留合同乡会
(1935年5月4日)
查属实情,当分别批示,准在中央所发农贷款内对留渝者借银三元,留合者,每人拨借洋二元五角,作为回乡旅费。并饬各该会对此项旅费,务必查明确系回乡者,始能拨借,且须填具借款证据。将来仍应照数归还,作为该县复兴农村之用云。
(《新新新闻》193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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