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抚会第8次评议会上的发言
(1934年3月22日)
前日会议决定对中央赈款30万之分配,以10万作农贷基金,以20 万分配16县,被匪区域,作办理急赈与平粜。嗣复唔程特派员,谈及此问题,亦大体同意,惟须以一次散发为宜。复后查蒋总司令所公布之豫鄂皖三省剿匪区临时赈济办法,与我们日前之决定,原无什出入,其法分急赈,工赈、收容、农贷四项,而其中则注重农贷。所谓农贷者,即贷以耕牛种子,或需用费为恢复农村之用于匪区收复后施行之。此与本会所定农民贷款之宗旨,完全吻合。故本会当告知被灾各县,将分得之款,应斟酌灾情办理,至少须以大部分作为该县农贷。至于工贷,在四川不能普遍施行,应视各地情况,能举办者举办之。急赈,则系就逃出来之难民,百无一有,随时无处投止。或经收复之区,民众相率归来,十室九空。一时无法谋生者,予以散发杂粮及白米,或开设粥厂。收容,则系收留惨遭匪害无依之难民,流离失所,且以未收复匪区之灾民于极短期内为限,其他均应回县。
以上所说,皆豫鄂皖三省剿匪区临时赈济办法所规定者,现在通南巴之难民在外未归者,既经各地设收容所,地方官绅,慈善团体,极力救济,本会及重庆后援会,亦随时拨款补助,已无多大问题。况据调查所得,有许多地方难民收容所,每日食白米稀饭二餐,或有干稀饭各一餐者。殊不知匪区收复后,许多地方在饿死人何,幸不幸之悬耶。故本会今后,仍当一本向来主张,依照豫鄂皖剿匪总部所颁之临时赈济办法,举办急赈及收容外,仍以注重农贷为宜,或视地方情形办兼工赈济。
(《新新新闻》193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