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总支部、省(区)市支部、山东盟务指导员办事处,各县市分部:
本盟各级地方组织选举办法,曾于50年4月分发各级地方组织。一年以来,根据 些地方组织的实际情况,发现有若干条款有不适合本盟组织的需要。近参考各地人民代表会议和本盟北京市支部第三届执委会选举的经验,经多次研究,将前发选举办法若干条款予以修订,改称为“中国民主同盟各级地方组织选举暂行办法”,业经中央政治局第45次会议通过。本办法与前发办法主要不同之点,即为第五条关于各级地方组织办理选举,应先依照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与当选人名额相等之候选人名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候选人产生方式之规定及第九条关于各级地方组织举行选举的办法的规定。这些条款的修订,对适应本盟组织的具体情况及为了健全领导,开展工作和提高盟员的民主思想认识等,均有很大的意义和实际的帮助作用。现将“中国民主同盟各级地方组织选举暂行办法”分发各级地方组织,希切实遵照执行;并希领导上首先加以熟悉研究,在举行选举前之一定时间,动员盟员同志进行学习,以期都有明确的认识,并保证选举工作的圆满成功。至总部执委会盟总组(51)字第01027号关于地方组织选举办法的通告,本办法通过实施之日起作废。
附:中国民主同盟各级地方组织选举暂行办法一份及选举票式一份。
中国民主同盟主 席 张 澜
副主席 沈钧儒
(据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