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合同人成都慈惠堂、华阳余大钧。兹因余大钧愿将郫县、华阳水田各一股,计约五十七亩余,捐入慈惠堂管业。经双方同意议定条款如左:
一、自上项田业捐出后,所有租田一切纯由慈惠堂处理。
二、捐助人余大钧夫妇生活费,每年由慈惠堂给送黄谷一十石,以死亡之日为止。又孙女绩熙教育及嫁奁费,由总惠堂按年给送食米十石,至民国四十二年止。均由捐助人于每年秋收后面为承领。至捐助人生子余忠靖夫妇,每年仍由慈惠堂给送黄谷十石,由本人于农历九月后来堂领用,以死亡之日截止。上列谷米均自三十三年起拨摀[捂],谷以得胜场老斗为准,米以西浦老斗为准。再,余忠靖夫妇能尽孝道即予按年拔谷,否则约定十石黄谷改拨由余大钧领收。
三、由慈惠堂揭佃后,派员会同捐助人清界,并分函各该县田管处拨粮及土地整理处申明称转主权。
四、自合同成立后,除照上列各项办理外,捐助人及其承继人不得来堂借故要求。
慈惠堂理事长张表方
捐助人华阳余大钧(印)
余忠靖(押)
余曾佐在 余罗助在
(《百年慈善机构成都慈惠堂—档案资料汇编》,成都档案馆成都大学合编,第1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