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四川省署请代催教育经费收支处 速将旧高等学堂产业之各项契佃约缴还本校 (1926年11月8日)

作者:张澜 来源:张澜文化研究院 时间:2024-05-13 16:40 点击:69次

迳复者:

案准贵署十五年省字第四四二号公函,除原文有案不录外,后开“令饬省教育经费收支处迅将抵借之款速为清偿,即将旧高等学堂产业之各项契约缴署转送,相应抄录通志局原函,送请查收”等由准此。查省教育经费收支处上学期各校开学之始,暂借旧高等学堂产业之契约抵押借款,限期三个月,早经清偿,各项契约当已由该处赎回。在通志局对于旧高等学堂产业,本系暂时借用田租,并无主权之可言。所有契纸、佃约自应由本校保管。贵署现经将该项产业拨归本校以作兴办大学之用,此种契约实无须再饬科保管。要且通志局曾经认此项产业由本校管理,则产业之契约由本校执掌,尤属当然之理。实未便任其长此搁置他处,致滋流弊。相应函达贵署,请烦查照,饬催省教育经费收支处将契约克日缴还,以凭收执,而重主权。仍希见复,实纫公谊。

    此致

四川省长公署

中华民国十五年十一月八日

 

(党跃武,《张澜与四川大学》(下),四川大学出版社,2013年6月,第1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