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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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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政座谈会上的讲话
(1944年4月2日)
五五宪草之第一条“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根据宪草说明书,采用苏联及西班牙两国宪法的。两国皆为阶级专政的国家,与我国国体不相伏,故不如改用民20年国民政府公布之训政时期约法第三条“中华民国为永久统一共和国”较为适当。
(《华西日报》194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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