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53年1月20日)

作者:张澜 来源:张澜文化研究院 时间:2024-05-07 11:12 点击:108次

实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53年1月20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去年十二月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向中央政府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的建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定于今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大会上将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建设计划纲要,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同时决议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和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开始工作。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空前未有的伟大事件,我无保留地拥护这个决议。

在满清末年,在北洋军阀时期,在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中国人民曾为争取民主宪政而进行艰苦奋斗。我亲自经历过这些漫长的岁月,但是反动统治者给予人民的,不是民主宪政,而是什么“领空宪法大纲”、“洪宪”、“复辟”、“贿选”、“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等等。直到中国人民在毛主席和中国共产党的英明正确的领导下,取得了革命的伟大胜利,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三年多的时期内取得了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各方面的辉煌成就,中国人民才在历史上第一次能够实现真正的民主宪政。因此,我们首先要向伟大的毛主席和中国共产党表示衷心的感激。

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是我国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由于全国上下的团结一致的共同努力,我们现在已经具备了实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因此,我们就必须依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及时地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替现在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形式;用普选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替现在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形式。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人民就可以把他们认为是最好的和必要的人选到国家和地方的政权机关里去。这样的制度,这样的政府,可以进一步密切人民群众和人民政府之间的联系,可以进一步发扬人民民主的精神,可以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因而也就必然可以保证完成我们今后的国家中心任务,继续争取抗美援朝的胜利和实现国家的各项建设计划。

对于各民主党派来说,实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乃是一个极大的鼓舞。各民主党派以《共同纲领》作为自己的纲领,为彻底实现《共同纲领》而奋斗。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我们在贯彻执行《共同纲领》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协助做好普选工作,做好普选的一切准备工作。

  

(《光明日报》195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