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校造产运动办法提请公决案(提案第17号) (1940年4月)

作者:张澜研究中心 来源:张澜研究院 时间:2024-05-29 14:49 点击:216次

理由

查教育部制定国民教育实施纲要,规定于29年4月起,分期实施国民教育,至34年7月止,全国完成普及义务教育及成人补习教育。须增设保国民学校60万校,训练师资百余万名。所需经费异常之乏,除每年由中央及省地域补助外,地方应目前学校经费之半数,并应尽相当基金,以其中充作经常设经费。俾经费来源稳定,学校基础得以巩固。但欲筹集如此巨额经费,保持公家之力,恐有不妥,似应发动全国各地民众,群策群力,一致允起协助,俾校产与数量,可以同时并增,兹拟全国设校造产运动办法,敬请公决。

办法

一、制定目标 设校造产运动,应不以国民学校局限,但为按期完成义务教育普及,此项运动,宜制定目标,指明在全力在办学一方面,即无论用何方法,凡是为保校筹得年费800元,确实具有永久固定性者,即定明为一个学校之固定校产。

二、规定限期 校产造成,大约为下列数额:

    1.由镇自治团体,拨定公产公款,呈准立案,以其所生利息,为某一保校副费。

    2.由本保居户合作自筹之公产公款,指定为本保国校经费者。

3.由若干地方热心教育人士,同心合作,各出私财,(或不动产或存款)永久溢仕一个保或款价保校常年经费者。

4.由地方热心教育人士独出私财,永久担任一个保校或数个常年经费者。

以上两项,如或以家中财产生息,自立一校,或以寿喜筵费长期似此项经费充着保学基金,或此款设定为其先人中持有的纪念,或由经济团体出资勘设,皆当在校内立石刊文,(如系个人独资,可据私立学校例,用其所立石之名拟名校。)由政府特颁布,规定奖励办法。(在普通私人兴学奖励规定外,可专为保学另立一项。)

5.由保学师生自就校旁经营农场林场制造厂,以其经营所得,充着学校经费,全部或一部分者。关于此项经营须立规则,由本保共同管理支配。

三、颁布条例  由政府制定保学造产奖励条例,各就地方经济生产情形,拟定推行办法,呈准施行。

四、制定纲要  由中央党部制定运动纲要,颁布各省市党部团体各县区党部,并联合地方政府地方自治文化团体学校教师,于每年教师节日,或其他相当节日,用种种方法,有些的扩大宣传,以鼓励起社会兴学的浓厚空气,使社会稍有资力之人,自愿出资保校造产。

五、进行步骤 此项运动由教育部指定专员,主持其事。除拟定条例呈请行政院颁布外,并拟定进行程序,尚需中央社会宣传两部联合进行,而最重要之一者,尤须联合鼓励社会团体,竭力推动。

提案人 江恒源  

联署人  冷 遹 孔庚 李中襄 欧元怀 沈钧儒  骆力学  光升 章伯钧 张申府 谭文彬 梁漱溟 林虎 许德珩 程希孟 张澜 王云五 陆费伯鸿 周士观 陈时 刘王立明

(《国民参政会第一届第五次大会提案原文》国民参政会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