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地位与集中各方面人才两条治标办法案(提案第九号) (1940年4月)

作者:张澜 来源:张澜研究院 时间:2024-05-29 14:32 点击:121次

政能以早日实施,为今日全国人心所切望。但宪政一日未能实施,国家一切设施固亦不能无所遵循。

宪法原为国家之根本大法,亦即一国之组织法。凡属国家,不能无根本,更不能无组织。因此,凡一国家,除纯粹人治者外,均不能无宪法。即令无成文之宪法,亦应有足以代之者。

中华民国自成立以来,巩固之宪法虽迄未能订定实施,但约法或临时约法固所时有。即在今日,二十年所公布之训政时期约法,在宪法未颁布未实施之前,固未失其效力。

前年公布之抗战救国纲领,为适建抗战需要而订定,为全国人民所拥戴,更同应为政府与人民所遵循。

但训政时期约法与抗战救国纲领,今日究竟实行至着何程度,国家一切设施根本上是否均至吻合无隙,似乎颇值得检讨。

例如,抗建纲领第14条曾规定:“改善各级政治机构,使之简单化、合理化,并增加行政效率,以适合战时需要。”

26条规定:“在抗战期间于不违反三民主义为最高原则及法令范围内,对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当予以合法之充分保障。”

但就此两例而言,是否已圆满实行,似乎大是问题。

国家所置乎有法者,尤置其能实行。训政时期约法与抗战建国纲领今日即均未失其效力,而事实上又似有促成其文之处,因就有请政府重申明令,仍予切实执行之必要。一切设施,均应以为准则,不许违背。

办法:请政府先就政治情况对照训政时期约法及抗建纲领所规定,周密加以检讨。关于抗建纲领所规定,有未订有具体实施办法 宜速详订。已订有实施办法者,如有不足,应即予以补充。然后更严令全国,切实实行。

此外,本会上次大会,关于宪政与党派之七提案,经合并审查后,决议通过之办法,其中治国两条,关于人民政治地位与集中各方面人才者,实与关于宪政之治本两条,同等重要。办法请政府,急予切实施行,以示国人以大信。

为免一纸通令又落空文起见,并拟请暂由监察院负监督根本法施行之责,是否有当,尚须公决。  

提案人 张申府 沈钧儒 罗隆基 张澜 史良 曾琦 梁漱溟 章伯钧 左舜生 李鸿文  邹韬奋 陶行知 耿毅 李璜 周士观 罗文幹 程希孟 陈启文 王造时 董必武

(《国民参政会第一届第五次大会提案原文》国民参政会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