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民主法治制度以奠定建国基础案 (1939年2月18日)

作者:张澜 来源:张澜研究院 时间:2024-05-29 10:58 点击:111次

我国政治之应以民主及法治为基础,允成建国之原则,亦为国人所共晓。值此抗战日益有利,建国正在开始之际,我人尤宜淬砺民主法治之精神,确立民主法治之制度,以期训政早有实质的成就,而为宪政预立稳固的基础。兹谨举理由如左:

(一)我国政治习惯,凡改进之事类,皆自上而下。现在不但国家有空前之统一,而且全国有共戴之领袖,苟能乘此时机,由领袖奠定民主法治之基础,树立国家恒久之制度,其事甚易,其效亦宏,机不可失,此其一。

(二)民主及法治基础之树立,至少须有十年乃至二十年之功夫。国人提倡民主及法治,虽已有四五十年之历史,但从无五年不断之推行。我人此时既有共戴之领袖,则正应赶速为最大之努力,于此后一二十年中,使中国得有民主及法治之稳固基础,并进而成为一理想的近代自由国家,时不可缓,此其二。

(三)我国过去十年来,举凡政治、军事,皆有显著之进步。但此进步实为少数人之毅力所造成;无论在政治上或经济上,应有之制度既从未确立,守法之精神亦至不普遍。为国家之永久计,一切设施,必须早日使之制度化,此其三。

(四)我国年来国家日趋统一,政府之权力亦日益扩大,凡向日属私人活动范围以内之事,而今归政府处理者,不知凡几。如人民参政之权力,不能与政府权力之扩张,亦步亦趋,势必造成一个极权国家,于整个民族之前途,有异常不良之影响。故此时不能不急求逐渐增加人民参政之权力。此其四。

(五)世界各大国,正在形成民主与反民主两大集团,即英相张伯伦,似亦无力阻止此两大集团之形成。我人此时如能努力树立民主法治之初步基础,则同气相求,同声相应,近之可以增加民主集团对我抗战之同情协助,远之可以为世界和平谋共同之奋斗,此其五。

(六)各级公务人员之责任心,须经启导培养,方能自动发挥。故如何使公务员能负责任,系于政治之风气,尤关于居上位者如何使其能负责任。至于法治,须先以守法之精神立其根,守法固应为上下一致之习惯,而在位者之大员,尤应以身作则。负责为民治之根本,守法为法治之前提,此二者,盖皆待早日培植者也,此其六。

基于上述种种理由,同人谨为下列建议:

(一)政府行动应法律化。我国既以法治为理想之目标,政府今后一切行动,须绝对以现行有效法律为根据。若行动自行动,而法律自法律,则法律既不足以示信上下,即不能养成守法之习惯。此后一切法律,一经由合法机关与合法手续订立公布后,在该法未经正式修改前,政府行动之有关者,应以之为准绳,而不可以一时人事之方便,颇所违反之,忽略之,或曲解之。

(二)政府设施应制度化。我国现值改革时期,政治经济各方面之一切制度,实质上多未具备。过去一切设施,诸如用人等等,多随主其事之长官为转移,以致事无定轨,官无定职,职责不分,系统不明;长官对之信任,则可任其越权,长官与之无旧,则求食粟而已。此乃旧时国家之幕府制,非近代国家之文官制也;此乃一时集合之人治,非国家久远之法治也。此风足以长逢迎,不足以培植责任心也。故今后政府一切设施,务须求其制度化,务使政府之整个组织成为一健全机能,一经发动,则各部门均能尽其最大最善之效能,使此整个之机能,合乎近代政府行政之原则。兹择其有关制度应行之重要改革,述之如下:

甲、吏治制度必须建立。国家用人必须以才能为标准,然后始能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历史上我国官场中用人每每非亲即故,以长官之好恶亲疏,为进退人员之标准。此故数千年之积习,今已颇有改正,惜其去清除犹远也。除此之外,似莫要于在一切部份中,均实施吏治制度(又名文职服务制),此制普遍推行后,在消极方面,既可以限制滥私,则在积极方面,自可以发挥公正,鼓励贤才。此纳民轨物之大道也。

乙、公务人员权责必须分明。在今日我国政界中,公务人员或者有权无责,或者有责无权,结果所届,往往一事无人负责,亦无法责某人负责。此后应划清权责,使有责者必须其权足以相称,然后人人皆能尽心力而为之,而成败之责任,亦有攸归。

丙、机关系统必须清楚。一事决不宜交由若干机关执行,否则将无一机关肯负全责,能负全责,甚至彼此冲突,一事不成。且中国政府机关多各自为政,彼此甚少联系,如遇某事必须与其他机关合作者,亦往往不能获得应有之合作。是以各机关间之关系,必须划清,以收分工合作之效。

(三)政府体制应民主化。我国政治之应以民主为目的,本为上下一致的要求。故目下所讨论者,不在此目的,而在以如何办法使此目的得渐进的、稳妥的达到也。兹谨拟办法如下:

在我国未实行宪政以前,政治之应受中国国民党指导,与夫政府之应由中国国民党组织,已为全国人民所公认,当然不应求其变更。然由党所组织,且受党所指导之政府,仍应向国民负责;国民如依法对政府表示不满后,政府仍不能设法满人意时,党应分别轻重,加以改正或改组。

党应以现有之国民参政会,或改善加强后,更有代表人民性之参政会为民意机关,并用渐进的方式,使之具有依法监督行政之权力。以上建议,是否有当,敬候公决。

提案人: 周览 马君武 钱端升 黄炎培 卢前 罗文干 陈裕光 胡元倓  陶孟和 陈  时  张澜 杨端六 欧元怀 吴玉章 邵从恩 高惜冰 余家菊 周炳琳 杭立武 胡景伊 傅斯年 许德珩 陈启天 茹欲立  李元鼎 范锐 李璜 伍智梅  黄同仇  曾琦 孔庚 林虎 张奚若 黄元彬 左舜生 颜任光 罗隆基 张忠级 常乃恋   奚 伦冷 遹 黄建中 沈钧儒 褚辅成 张申府 王幼侨 邹韬奋 王志莘    张君劢 王近信 杨振声

 

(1939年2月24日重庆《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