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澜校长主持修订的《南充县立职业中学学则》

作者:张澜文化研究院 来源:张澜文化研究院 时间:2021-04-13 15:36 点击:908次

    第一章 宗旨 目的 标准

    第一条 本校注重农业工艺之改进,以期发展民众经济,消除社会危机为目标。

    第二条 本校以养成学生劳动习惯及生产技能为目的。

    第三条  本校以智织明确、思想纯正、行动规则、人格高尚为陶养学生之标准。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投考本校农科工科四年制、乡村师范科、普通科之新生须在高级小学毕业;二年制乡  村师范科须在初级中学毕业,经入学试验及格始得入校肆业。但得招收同等学力生,其额数不能超过取录毕业学生人数十分之五。

第五条 各科新生入学考试于每学年开始前举行,手续如左。

    1. 填写学历表并注明投考何科。

    2. 缴验毕业证书及最近四寸半身像片。

    3. 取录后须缴入学愿书及保证书。

    第六条  各科学生除客籍外,均不交学费。所有伙食、制服费、书籍、讲义、灯油、体育、杂费等费,概由学生自备。于入学前缴交,事务处保存,期终结算。除灯油、体育、杂费外,多退少补。

    第七条  学生中途退学,无论何时,除伙食、书籍、讲义、制服费照算退还外,其余概不发还。惟乡村师范科中途休学、退学学生,除疾病死亡外,均须勒令赔费。

    第三章  试验及成绩

    第八条  各科试验分临时与学期试验于期终举行,临时试验由教务处临时规定之。

    第九条 临时成绩之和与学期试验成绩相加平均以二除之作为学期成绩,两学期成绩相加平均以二除之作为学期年成绩。

    第十条  考查成绩以六十分为及格,百分为满限。

    第十一条  学年成绩不满六十分者留级。农工两科学年成绩及格而实习成绩两学期平均不满六十分者留级。普通科暨乡村师范科学年成绩及格,但两学期各学科分别相加有四科平均平均不满六十分或一科商零者留级。

     各科成绩考查细则另定之。

    第四章  学年 学期 休业日

    第十二条 一学年分为两学期,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为第一学期,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为第二学期。

    第十三条 每年放假休业日期,除本校成立纪念日外(九月五日)悉遵照部令办理。

    第五章  请假 缺席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除星期日及休业日外,非有特别事故不得请假后必依限回校,未经准假无故缺席者以旷课论。

    第十五条  学生已请假出校而临时发生要事必须续假者,应由家长或保证人来函声明始准续假。

    第十六条 开学时如确因要事不能如期到校者,应由家长来函请假,但以四周为限,过期不到停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丧事故不能与学期试验时,经学校准许者,得于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补受试验,成绩八折。

    第十八条  凡未经请假缺席者以旷课论。旷课一小时以缺席二小时计算,一学期缺席至二十小时者,扣学期平均五厘,四十小时扣一分以上,依次推算缺席。逾行课时间三分之一者不得与学期成绩。

    第六章   奖励  惩罚

    第十九条 学生成绩合左(下)列规定之一者由学校给以奖章或酌予津贴。

    1. 学科及实习成绩优良者。

    2. 各科比赛成绩优良者。

    第二十条 学生犯左(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按照规定处罚之。

    1 . 旷课至三小时者记过并罚劳工。

    2.辱骂或殴打校工者记过。

    3. 损坏公物者赔偿并记过。

    4. 与同学交恶有侮辱之行为或斗殴者记过,其情节重大者停学或斥退。

    5. 对教职员侮慢不服训诫者记过或停学。

    6. 违抗学校规章者记过或停学。

    7. 不假私出者停学。

    8. 损害学校名誉者记过或斥退。

    9. 经教职员认为不堪造就者辞退。

    10.  性行为不良屡戒不悛者停学或斥退。

   第二十一条  每小过三次作大过一次计算,记大过三次斥退。小过一次扣操行三分,大过一次扣操行十分,操行成绩不及格停学。

    第七章  休学 停学 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不得已事故请求休学者,须由家长来函证明,请求学校核准。但休学满二年,请求复学者须受检定试验。

    第二十三条 继续留级至二次者停学。

    第二十四条 因过犯而停学学生请求复学,将须由家长具保证书、本人具悔过书,经学校核准后,始得复学。被斥退之学生不得复学。

    第八章 修业  毕业

    第二十五条 各科修业年限入如左(下)

    1. 普通科 修业三年。

    2. 工艺科 铁工班修业四年(以后添设他种工艺班年限另定)

    3. 农业科 修业三年。

    4. 乡村师范科 二年制修业二年,四年制修业四年。

    第二十六条 各科学生修业满规定年限学业操行及格者准予毕业。

    第九章  课程

    第二十七条 各科课程表列于下。

    1. 农科(祥第一期校刊农业科计划书)

    2. 工科(祥第一期校刊工业科计划书)

    3. 乡村师范科二年制(略)

    4. 普通科(略)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学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校农场工场规程及其他一切细则另订之。

(《南充县立职业学校校刊》第二期 193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