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查食糖由统税改为专卖以来弊端百出,产量大减,故撤销专卖改为征实,兹就征实手续不易办理,且于税政于产销均有不利之处,略举其概:
一、食糖不比征谷之简单,其质则以“干”“混”“净”始能括之种类则有白糖、红糖、冰糖、青糖、机制糖等。而白糖又有上、中、下色质之不同,干湿之分别。以一家制糖商而论,复有每一次出糖色质不同之点,征收集中有远近之殊,运费之多少亦异而时,或按年按季按月按次又有各种之规定。经征员司定色质分干湿可以任意高下,从中施其手腕,易致弊端。二、集中储存势必建设专仓方能保存妥善,核计此致动需巨万,而管仓、催征、押运无不需用人员,机关开支必较庞大,商人缴纳亦较困难,于公私均多耗费而少便利。综上所得,爰举出改善办法数点如后:
办法
一、征实不以各种糖类为对象,而以糖清(即稿出后的清糖)为标准,原各种糖类其制造原料皆出于糖清自称之。有税收以来,由满清以及民国皆就场(即糖房商所在地)征收,以糖清标准则一税之后,任其销售。由糖清以制造各种糖类不再征税,亦由商人自决运售产销悉能自由,税收亦能简便。故征收实物以征糖清为原则。
二、征收糖清考之成案敢断定较征糖类收入为多。以糖清一万公斤能出白糖若干吉糖若干漏水若干,若分类核税其间展转折耗定难符其原数,屡试如此。若征收糖清则无折耗且省核算手续。每间糖房开搞之时,税局按发印簿临时派员检查并参酌昔年收税办法而采取之,以防偷漏。糖房年终罢稿为时不过一二月,即又结清,事简易举,少费人力。
三、征收糖清税率仍照统税课以百分之三十为准,则照昔日糖清之价抽税即有时政府需糖以资供应亦不难照价向制糖商收买其供应,可以立即。
以上所举办法按之成案考之现情形及征前事倍功半。是否有当,提请大会公决。
提案人 曹叔实
联署人 周道刚 邵从恩 喻育之 李琢仁 朱之偕 张澜 居励今 陈逸云 萧一山龙文治 黄肃方 陈豹隐 李璜 彭革陈 胡霖 潘昌猷 齐世英 伍智梅 王善函 林虎 王寒生 但懋辛 胡仲实 李莫延 刘王立明
(《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三次大会提案原文》国民参政会)